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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要點

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

國內學術研討會

提醒您:
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詳實程度、常態性會議與非第一次邀請之國際科技人士對台灣地球科學研究發展之貢獻與績效,將作為經費核定之重要評估項目。

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 - 申請補助要點

一、受邀國際科技人士資格
  1. 諾貝爾獎得主
  2. 國家院士級學者
  3. 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學者專家
    註:上述資格也可至 國科會申請
  4. 具「大陸及港澳科技人士」之學者,請向 國科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方式

請於國際科技人士抵臺前先至國科會申請,如未獲補助,於國際科技人士抵臺前六週向中心提出申請;中心每月月底截止收件,有申請補助之需求者,請盡量提早辦理。
 

三、申請人資格

現任國內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之教學或研究人員

 
四、申請補助項目(擇一補助)
  1. 來回機票乙張
  2. 生活費用
  3. 機票及至多五天生活費(須填寫申請理由並進行兩次審查)
 
五、注意事項
  1. 同一受邀學者每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如有特殊需要必須密集訪臺者,其間隔須超過八個月。
  2. 生活費補助以七天以內為原則;當次來訪不得重複支領國內其他公立機關之生活費補助。(若受邀學者來訪期間較長且需六天以上(含)日支酬金之補助,建議優先向 國科會申請)
  3. 受邀學者在臺期間應至少提供二次公開演講或座談,提供科學技術指導。
  4. 補助之生活費依中華民國稅法扣繳所得稅,由本中心負責代為扣繳。
  5. 前項補助經費由申請人先行墊付,待訪問結束後繳交報帳單據,核銷歸還墊付款項。
  6. 盡量避免活動行程僅限單一單位內或個人交流。
  7. 三年內再訪之申請案件,以符合並提供下列要項說明者將優先補助。
① 以國內學者為第一或通訊作者的國際期刊文章。
② 以受邀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的國內期刊文章)。
③ 對等邀請國內學人訪問、或提供經費接待國內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
④ 其它具體的互惠合作研究事實。
 
詳細規定請見:
地球科學研究推動中心補助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原則

申請流程

開始提出申請
您目前為使用手機或瀏覽視窗太小,如欲申請補助,請使用電腦或拉大視窗來進行作業,謝謝您。

提醒您:
若該會議為常態例行性會議,請提供最近兩屆舉辦後產生之效益資料(如:對國內相關學術研究水準提昇、科技發展及國際交流之助益等),其為審查重點之一。

國內學術研討會 - 申請補助要點

一、參考「行政院科技部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及「自然司補助舉辦學術會議原則」,擇要重申並考量中心特性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國內自行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以下第一類至第六類研討會分類,請向 國科會申請補助

  1. 第一類:由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組織聯合舉辦之國際大型學術會議。
  2. 第二類: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或洲區域性)正式認可在我國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3. 第三類:國內學術組織授權辦理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4. 第四類:國內自行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5. 第五類:本部雙邊協定計畫未能容納或與本部尚未簽訂雙邊合作協定之雙邊學術研討會。
  6. 第六類:兩岸學術科技研討會,請向 國科會申請補助。
  7. 其他於國內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均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8. 會議經費十萬元以內申請案則由中心主任諮詢相關委員後進行核定,實報實銷。
  9. 微議程會議補助經費七萬元(含)內,逕由中心主任核定,實報實銷。
 
三、申請時間:由主辦單位檢附相關資料於開會日期二個月前為原則,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四、提送資料:
  1. 應提供相關資料,包括研討會主旨、內容、預期成果、議程、經費來源、項目、金額及會議已註冊者名單,如有邀請國外演講人員,請附被邀請者之個人簡歷。
  2. 應由相關系所(含研究中心)提出申請。
 
五、審核重點
  1. 符合科技部自然司學門發展重點。
  2. 邀請講員學術水準。
  3. 對國內相關學術研究水準提昇、科技發展及國際交流之助益。
  4. 若為週期性舉辦之研討會,請務必清楚說明過去舉辦研討會產生之效益
 
六、補助經費項目:
  1. 演講費:每人至多 4,000 元/場為限
    (註:每場次時間至少 90 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中心所在地校內相關人員之演講費以支領 1600 元/場(90 分鐘)為限,未滿者減半支給)。
  2. 餐費:每人每餐以 300 元為限,原則只補助午餐。
  3. 論文光碟印製費。
  4. 臨時工資:每人工時依勞基法規定,每日以申請 12 小時為限,以不超過補助總經費的百分之十為原則。
  5. 其他:和會議相關之支出項目,並請參閱《地科中心補助學術研討會經費報銷注意事項》。
 
七、主辦單位在報銷經費時,應繳交:
  1. 研討會進行情形報告(應含與會人員名冊)。
  2. 論文集光碟或議程資料。
 
八、本原則由中心審議委員會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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